家庭生活网 > 健康科普
热点排行
肺癌消融——了不起的微创治疗方法
2023-09-07 23:12:14
作者:韦壮
作者单位:河池市人民医院肿瘤科二病区

在各类恶性肿瘤中,肺癌死亡率最高。80%的肺癌患者一经确诊即没有机会通过手术方式根治。对肺癌单纯采用放化疗难以取得理想效果,实施多学科综合治疗,能有效延缓病情,并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。肺癌消融是一种了不起的微创治疗方法。想了解肺癌消融吗?那就来阅读本文吧!

肺癌消融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可行性,能有效破坏肿瘤,且不易引起并发症,死亡率相对较低。通过肺癌消融方法对肺癌进行治疗,可以取得良好的根治效果。

1、肺癌消融的定义与特点

肺癌消融,是通过消融电极,根据CT、超声等引导,对患者实施经皮肺穿刺,或在患者肿瘤组织内放入射频电极,完成对患者肿瘤组织的插入,在射频输出作用下,患者病变区域所含的组织细胞离子经过震荡摩擦形成热量,使局部温度超过90℃,据此将肿瘤组织杀灭,使之形成凝固性坏死,进而形成纤维化组织,并实时对温度进行调节监控,实现对肿瘤组织的局部消除,最后加热消融穿刺针道,有效防止肿瘤种植。肺癌消融的特点在于微创,能最大化保留患者靶器官的正常功能;不易引起并发症,能实现较快恢复,容易被患者接受;具有确切疗效,能重复治疗;具有广泛的适应症;操作较为简单,能实现可靠的定位和温控。

2、哪些情况可以采用肺癌消融?

对于如下情况,可以采用肺癌消融:原发性肺癌或者转移性肺癌,当手术治疗不是最佳疗法时;肺癌患者拒绝手术治疗,或者要求实施微创治疗;肺癌患者肺功能较差,或者同时患有其他疾病,对手术治疗不具耐受性;肺癌患者经过手术治疗后肿瘤复发。

3、哪些情况禁忌采用肺癌消融?

对于如下情况,禁忌采用肺癌消融:肺癌患者存在凝血功能障碍;肺癌患者的重要脏器出现严重的功能衰竭;肿瘤从肺部转移到胸椎、颈椎,对椎体产生严重破坏,可能引发截瘫;患者肺部出现弥漫性转移病灶;患者存在严重的肺纤维化、肺气肿、阻塞型肺炎、肺动脉高压等。

4、肺癌消融治疗准备工作

在对肺癌患者实施肺癌消融治疗前,要对患者实施包括血型、心电图、肝肾功能、出凝血时间等常规检查,还要指导患者展开深呼吸训练、屏气训练等,对肺功能加以锻炼。对患者实施CT检查,从而为肺癌消融治疗提供依据。若患者存在肺部感染的情况,且气促、痰多、频繁咳嗽,要对之实施抗感染、平喘、止咳等针对性治疗措施,有效控制感染,减轻气促、咳嗽等症状后,再实施肺癌消融治疗。在实施肺癌消融前一天,要对患者实施备皮,并对患者实施心理状态评估,向患者宣传讲解肺癌消融相关知识,消除患者及其家属的困惑,确保患者对肺癌消融治疗的积极配合。还要确保患者在接受肺癌消融治疗前,保持充分休息。

5、肺癌消融治疗的配合与监护

为患者建立静脉通路,确保患者吸氧,并对心电监护仪加以连接。以仰卧、俯卧、侧卧等姿势对患者进行摆位,使患者两手保持上举姿势,贴电极片。对患者实施CT定位,以1%利多卡因对穿刺点实施局部麻醉,避开患者的肺大泡、大血管以及肋骨,使用电极针完成对患者病变部位的快速穿刺。确保穿刺无误后,对患者实施消融治疗,对消融范围进行控制,超过肿瘤边缘0.5到1cm,避免肿瘤复发。尽量避免患者挪动体位,防止射频消融针发生移位。随时询问患者感觉,确保消融治疗的顺利开展。当患者出现疼痛症状后,要为患者解释疼痛的具体原因,消除其紧张情绪,并嘱咐患者对止痛针进行正确使用。结束肺癌消融治疗后,要使用碘伏对患者的穿刺处进行消毒,使用无菌纱布对穿刺处施加数分钟的按压,确保无出血症状后再使用胶布加以固定。对患者实施CT扫描,观察患者是否出现出血、气胸等并发症,再将患者送回病房。

6、肺癌消融治疗后的护理

对患者结束肺癌消融治疗后,要叮嘱患者保持6小时的平卧。患者可以在床上适当活动,待病情稳定以后,可以下床活动,实现对血液循环的良好促进,并预防静脉血栓。要对患者实施心电监护和吸氧,观察患者的血氧情况和生命体征。观察患者是否出现明显的呼吸频率加快和胸闷气促。观察患者咳痰情况,如果患者出现痰中带血的情况,要指导患者服用止血药物,并对患者实施抗感染治疗。若患者出现咳痰困难的症状,要予以雾化吸入的治疗。减弱患者咳嗽的剧烈程度,防止患者发生气胸。要引导患者保持饮食均衡,多吃蛋白质和热量较高的食物,还可以多吃高维生素的食物。

分享到:
版权声明:
1、家庭生活报网页所涉及的任何资料(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报导、图片、声音、录像、图表、广告、域名、软件、程序、版面设计、专栏目录与名称、内容分类标准)的版权均属家庭生活报网和资料提供者所有。未经家庭生活报网书面许可,任何人不得引用、复制、转载、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家庭生活报网的上述内容。对于有上述行为者,家庭生活报网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 2、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家庭生活报”或带有家庭生活报LOGO、水印的所有文字、图片和音频视频稿件,版权均属家庭生活报网所有,任何媒体、网站或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、链接、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。
相关链接
国家卫生健康委
四川省卫生健康委
各州市卫生健康委等